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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获刑,山东省首例恶势力团伙“套路租”案宣判
2023-10-06 13:42  浏览:328
     2021年9月初至11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从事收抵押车,两人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李某鹏及高泽民等人并非车辆所有人,而是将租赁他人的高档汽车抵押给自己谋利,自行和通过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介绍,接受车辆,并与抵押人签订高于实际支付数额的抵押合同,支付约合同一半数额的现金给押车人。之后扣留车辆,拆除车辆GPS装置、安装信号屏蔽器,将车辆藏匿。车主前来赎车时,按照合同或略低于合同的数额向车主索要高额赎车费。如车主不交钱就会以扣留车辆不放行,或不赎车就处理掉车辆或拆卸汽车零件相威胁,迫使车主交付赎后,将车辆归还。
被告人朱某坡、朱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文采取上述方式敲诈车主,仍帮助张某文收车。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纠集在一起,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押车人不是车辆所有人,主动寻找车辆、安排租车、抵押车辆,或接受其他作案人请托,将他人的汽车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从张某文、寇某伟处获取介绍费,非法获利。
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杨某、张某行、姜某廷、訾某峰、李某鹏等人明知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收车后,向车主索要高额的赎车费,将租赁的他人车辆,经被告人孙某锐等人介绍,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非法获利,并从中分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李虎表示,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等人,为谋求共同的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开展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车辆租赁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高某、于某涵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李某国、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强、寇某伟、于某涵、朱某坡、张某行、游某、杨某、葛某超、李某鹏、李某旋、訾某峰、柴某旭、李某晨、郇某、朱某、张某、栾某东、姜某廷、李某河合伙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瑞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处24名被告一年三个月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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