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精神总是在不断的进步,恰逢《侵权责任法》已经生效。所以,特此为大家提供一下法律规定,免得大家担心和疑惑。
经常遇到朋友打电话或上门问到的是:自己把抵押车卖给别人了,买家迟迟不肯过户。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会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2010年7月1日已经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编的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所以,有抵押车的朋友,遇到本文描述的情形时,可以免于恐惧了。从法理来看,新的法律规定是从抵押车辆的控制和受益角度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利之所生即损之所归,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叫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前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导致了全国各地法院对待此类问题上各种判例都有,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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