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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主把法院查封的车卖了,结果

   日期:2021-08-23     来源:豪丰抵押车     浏览:5498    评论:0    
核心提示:1月7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张某及
  1月7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张某及丈夫胡某与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王某为张某夫妇垫资购买水产品并运输。2014年全年张某夫妇共欠王某货款及运输费共计13.9万元,但张某夫妇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2016年3月,王某到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夫妇,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裁定,对张某所有的一辆小车予以查封,同时向当地交管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防止该车交易买卖。后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张某夫妇仍未按照调解书约定时间还款。

 

2017年1月和7月,王某分两次以已到期未履行的欠款共计10.9万本金及利息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执行承办法官发现:张某对上述已查封的小轿车进行了变卖,存在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嫌疑,故研究决定后,将此案相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经过公安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大竹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向大竹法院提起公诉,同月7日上午,大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查明: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将川S牌照小车私自抵押给达州一车行,后又将该车抵押给朋友冷某,抵押款13万元用于支付其经营水产品的部分欠款。但上述行为均未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同时,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8月份将该车交给冷某出售。由于冷某出售时并未与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交易行为规避了该院对查封车辆的交易限制,导致该车至今未能找回。

 

被告人张某明知车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但仍交由冷某非法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由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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