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资金紧缺向卢某、赖某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被诉诸德化法院。
2017年3月9日,经法院判决,陈某应偿还欠款共计8.9万元,因其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债权人向德化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对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有一辆小型轿车,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冻结、扣押被告人陈某所有的闽C5S301号小型轿车的执行裁定,并于同年8月22日将该裁定直接送达陈某。
接到裁定的陈某不仅未主动将车辆交付给法院,反而将车辆隐藏起来,难寻踪迹。
今年4月28日,经举报,执行干警发现该小车的停放场所,当场对该车进行查封,并通过电话告知陈某配合执行。
然而,陈某不仅未及时到场配合执行,还将车辆上的法院封条撕毁,公然将车开走,继续使用。
陈某的行为致使查封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德化法院于今年7月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等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拒执犯罪,”该案的执行法官林两福说,“认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才是每个被执行人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