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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奔驰车抵押又偷回,上海一车主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0年!

   日期:2022-04-07     来源:豪丰抵押车     浏览:850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上海一车主刘某,在将自己名下的奔驰车辆已经抵押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

上海一车主刘某,在将自己名下的奔驰车辆已经抵押给别人并且获得借款的情况下,又将车偷回。债主告上法庭后,法院以盗窃罪判了刘某 10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

刘某平时住豪宅、开豪车,是别人眼的「大老板」,殊不知,他的豪宅是租的,奔驰车是贷款买来装门面的,不仅如此,他还背有银行的 50 余万元贷款。

因经济拮据,刘某最终打起了自己奔驰车的主意。此时正好有人介绍李某给他,李某以为自己结交了大老板,自愿借给其人民币 36 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刘某同时将奔驰车交给李某作为抵押。

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不仅还不出钱,还动起了歪脑筋,偷偷跑到李某的住处,把停放在小区里的奔驰车开走。后李某报警,直到被警方抓获时,刘某还不相信自己已涉嫌犯罪,一直疑问,拿回自己的车,怎么就成了「偷车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从银行贷款人民币 73 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越野车,后其未按约归还贷款,经法院判决,需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50 余万元。刘某明知这辆奔驰车有大额贷款未还且已经抵押登记给银行,又与被害人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向李某借款 36 万元,并将奔驰车质押给了李某。

 

借款到期后,刘某又未经李某许可,偷偷将李某放在小区的奔驰车开走,并以 25 万元的价格抵给了他人,抵押款也挥霍一空,其行为已然构成了盗窃罪,涉案金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律师辩称,奔驰车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从始至终都是属于刘某的,所以刘某开走自己的车子并非盗窃行为。另外,该车附着银行贷款等债务,李某获得车辆后能控制且能实现的物值应当是评估的车价扣除上述债务及利息以后的余额,现二者相抵已经是负值,故没有损失(危害后果)产生,综上,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和判决:

刘某辩称他之前已经联系过李某,和他商量要取车,但其在李某并未同意的情况下仍将车子开走了,这属于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刘某还辩称将车取走后,他又再次告诉了李某,但实际上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其是否告知李某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被告人刘某因债务关系已将涉案车辆质押给被害人李某,财物的实际占有已经发生转移,车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并不能否定被害人李某已经实际占有的状态,李某的占有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人以窃取的手段将他人实际占有的财物秘密转移占有,随即抵押给他人得款获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害人李某对占有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应当以其债权为限,标的物上附着的其他债务或收益、孳息及超出部分均与被害人无关。在车辆估值大于被告人刘某债权金额的情况下,被害人实际丧失的财产权利即为本案的盗窃数额,故应认定为 36 万元。

涉案车辆虽已由公安机关调取,但因之前已由刘某向银行设定抵押,本次盗窃得手后又再次质押,被害人李某实际上无法从该车辆上直接索回36万元款项,故不能视为被告人已经退缴全部赃款并据此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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