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抵押车辆被拖走,债权如何来维护?
核心提示:债务人将车辆抵押给债权人,不曾想抵押车辆另有其主,车辆被拖走,债权人该如何维权?日前,闽清法院坂东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
债务人将车辆抵押给债权人,不曾想抵押车辆另有其主,车辆被拖走,债权人该如何维权?日前,闽清法院坂东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抵押车被拖走,债权人许女士寻求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合法债权。
据了解,许女士与黄先生曾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黄先生多次向许女士借款,经结算,黄先生共欠许女士60000元钱款。2020年6月,黄某将自己购买的奔驰牌汽车抵押给许女士,并出具《抵押证明》一份,约定以奔驰车辆作为债务的抵押,若两年内未如数归还,自愿将该奔驰车归许女士所有。2021年3月,抵押的车辆被浙江一汽车销售公司拖走,许女士便向派出所报警。
车辆是黄先生购买的,为何会被其他公司拖走?事情还要从购车时说起,在2020年5月,黄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奔驰牌汽车,该车原来是原车主无力偿还贷款,抵押给贷款公司,车辆交付给黄先生时并未过户,该奔驰车辆实际车主另有其人。许女士与黄先生之间的借款问题属于借贷纠纷,在经办人员建议下,许女士至闽清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庭审中,许女士认为抵押物灭失,视为债务到期,黄先生应偿还借款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黄先生辩称向许女士借款60000元情况属实,许女士在抵押期间使用奔驰车导致该车辆丢失,要求许女士将车辆退还;并认为许女士陪同黄先生前往浙江购买抵押车,其明知抵押车的风险,现是许女士将车辆丢失,其应承担责任。
经庭审质证以及庭后对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问询,闽清法院认为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黄先生应负偿还借款之责。本案《抵押证明》本质上属于质押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以物抵债,且现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被汽车销售公司拖走,故许女士在质押期间因失去对质押物的控制而向债务人黄先生主张债权,黄先生亦未对债务提供新的担保,可视为借款期限到期,黄先生应履行还款义务。质押车辆丢失的责任问题并非许女士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为车辆本身存在抵押的情形造成的,故对黄先生关于由许女士承担车辆丢失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闽清法院判决黄先生偿还许女士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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