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依照该规定机动车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完成,机动车能否进行转移登记应由有权机关决定,非由双方的意志决定,现法律、法规未要求机动车原所有人协助登记。
2、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抵押行为有效因车辆作为动产,法院不能实际进行查封,车主仍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车主将车辆抵押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抵押行为有效。自车辆交付给债权人时起,债权人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和处置权,有优先受偿权。
3、案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能查封在车辆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车辆所有权的取得要尊重法律事实,应该以实际出资人、使用人为机动车所有人。《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协议,则机动车只要交付于受让人占有,所有权即已合法有效地转移。
4、转让后已交付但未
最高法院就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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