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谎称抵押车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风险(抵押车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律文件中都是有关于抵押车的明确规定的),邀集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牟某某到西洞庭帮忙拖车,周某某后续加入。周某承诺每拖一辆车给予每人5000元的报酬。
作案前,周某、袁某某等人在街上寻找外地牌照的中高端车辆,选定目标车辆后装上周某购买的GPS,再由周某联系查询车辆档案,确定属于抵押车辆后,周某便会选择凌晨时分,带领袁某某、牟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将车子拖回其租赁的仓库中,5人共盗窃奔驰、宝马、雷克萨斯、奥迪等车辆10辆,价值共计1 615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无论车辆是否是抵押车,各被告人对目标车辆均不享有处置权利。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分别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从此案中不难看出不论是偷窃回自己抵押的车辆还是贸然将别人抵押的车子偷回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盗窃。在所有物上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属于有权占有。采用偷盗行为取回,涉嫌盗窃罪。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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