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抵押车车辆事故责任这么定!天有不测风云,就那么一不留神的时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谁也不愿意,但是出了事是肯定跑不掉,就要负责的来处理这件交通事故。首先,做买卖抵押车的都知道,抵押车最让人头疼的问题就是“不能过户”。所以在抵押车出现了交通事故承担风险的问题,是很多同行以及买主都是非常关心的,那么出了交通事故,是该“原户主”承担责任还是该“现使用人”来承担呢?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 ,给出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复函具体内容如下: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这个复函内容怎么理解呢?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你是原车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就已经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把车交付给了买方。简单来说:“车辆交付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你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需要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你在卖车过程中,没有违法行政管理法规定。”虽然从文件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是使用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承担这个责任的时候具体的情况有以下几种:01 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有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 《 侵权责任法 》 第 49 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02 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无交强险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03 抵押车方无责简言之,如果抵押车被别的车撞报废了,抵押车驾驶人无责任,对方赔钱会给谁?根据 《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就是说,银行做为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商业车险的保险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解释 》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们可以发现,银行的抵押权排在了抵押车持有人的权利之前,虽然规定如此,但现实中一辆机动车的保险价值往往大于银行的货款数额,理论上抵押车的登记车主、抵押车持有人仍有可能拿到剩余的保险金。另外,抵押车持有人购买保险,可以将自己制定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上的概念为有权利领取保险赔偿金的人,当然这“受益人”的概念在人身险中才有规定,而车辆财产保险是不存在受益人的,如果有,也只是优先受偿人。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根据 《 保险法 》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个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对我们的“抵押车”小伙伴提了一个申领保险金的要求一一对抵押车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这种要求重点在你的转押协议上,如果转押协议存在缺陷或者转押协议无效,很有可能导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抵押车持有人却对事故车辆不享有保险利益,导致最终无法领取到保险金。另外小编也在次列举以下几种车辆情况发生交通事故该谁来承担责任。01: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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