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深夜,佛山市禅城区某小区停车场,来了几个不速之客。张某成、孙某军、陈某彬、赵某阳与赵某利用原先安装在路虎牌越野车上的定位器,摸到此处,再通过开锁、解码手段“配锁”成功,开走车辆。在离开途中,他们竟打电话报警,并留下联系方式。同年10月16日,南海区某小区,一辆宝马牌车失窃,作案手法一模一样。警方迅速介入事件调查,及时破案并抓获马某恒等5人犯罪团伙,同时破获一年前的另一宗案件。原来,2016年6月4日,马某恒团伙曾在陕西省铜川市作案,手持刀、电棍等工具控制车主,抢走车主抵押给债权人的豫R号牌奥迪牌越野车一辆。
他们为何如此有恃无恐?经调查发现,原来是抓住了受害人的“软肋”。这些车都是车主抵押给债权人的,因为车主没有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便委托马某恒等人讨债。依据债权人出具给他们的追债委托书、告知函、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和车主身份证等抵押资料,马某恒等人便通过各种手段,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替委托人“拿”回那些抵押的车辆。经查,有些车辆去到委托人手里有些车辆去向不明委托人提供的催收资料等并非经过银行授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恒、张某成等人犯盗窃罪、抢劫罪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恒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盗窃罪判处陈某彬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盗窃罪判处孙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盗窃罪判处赵某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马某恒、张某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马某恒、张某成认为其是在有委托的情况下帮助委托人追债的行为,委托人提供了车辆所有人抵押贷款的合同等书证,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并且有取车后打电话报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同时,辩护人提交了同案犯或类似“追债”行为的判决书,各地做法不一,定罪也不同,因此,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检察意见
在二审开庭审理阶段,检察员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像马某恒等人这样的犯罪团伙在全国不止一个,他们行事猖狂,甚至成行成市,发展成为抢车、收车一条龙的产业链,犯罪行为涉及全国,被害人数众多。马某恒等人这样的“要债”行为是打着“合法”索债的幌子行盗抢之恶行,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马某恒等人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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