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马某在张某处以40000元购买了道奇牌轿车一辆,购车时张某告知马某该车是抵押车,车款尚未全部清偿。
2021年8月19日夜间,道奇车辆被人拖走,并在马某家门口贴了一张车辆暂时性收回告知书。为此,马某起诉要求张某退还购车款40000元。
经调解,考虑到该车辆马某已使用了三年多,获得了一定的利益,通过综合分析评判,达成张某返还马某购车款8000元的调解协议,张某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
马某从张某处购买涉案车辆时车辆已经设立抵押,抵押登记可以查询且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马某诉称不知情明显不合常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因此,虽然涉案车辆系抵押车辆,但该买卖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现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自然解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及受益情况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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