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一车商发布的信息,以非常便宜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了一辆行驶仅4000公里的黑色奔驰车一辆,这个车呢不能过户有抵押标记也就是咱们常说的抵押车。这个车呢在购买之后李某呢一直是正常使用的,但是就在23年5月份的一个早晨李某起床后发现车丢了。后李某随及去报警,警察以李某非原车主本人为由不予立案定性为经济纠纷建议走民事诉讼渠道。后来经过李某托关系调查呢发现这个车子系该车抵押权人拖走。
后来李某就联系了律师,梳理案件的关键点整理出相关法律条例如下:
1、无论合同性质如何,不影响双方互负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案涉车辆去向明确,不用承担还车义务。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作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退还预收款及相应违约责任。2、被告人二刘某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被告人二 刘某出借个人账户用于收取原告李某的购车款,利用出借账户经营牟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了合同的效力,根据公平原则以及车辆的实际折旧,最终确认被告返还一半的购车款。该案以胜诉结案。这个案子中之所以当事人能要回购车款减少损失,最重要的几点值得有类似情况的老铁学习借鉴:
第一点,原告李某有证据意识,转账记录书面合同都有。目前好多车辆交易尤其是二手车半价车交易好多购车者都注意合同留存,还简单停留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车的最原始状态,一旦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手中可拿出手的证据少之又少,证据不足导致官司败诉。
第二点,被告王某的身份信息明确完整。目前大部分半价车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平台,一旦出事被告是谁都找不到,好多交易者微信并未实名,手机号也非本人,常常导致维权无门吃哑巴亏。
第三点,本案案涉车辆去向明确不需要返还车辆。有些当事人车辆丢失后走诉讼维权,最终得到胜诉判决,但是判决结果往往是卖车方返还购车款,买车方返还车辆。这样的判决看似公平,实则根本无法执行。买车人车辆丢失,去向不明无法追索返还车辆,自然也无法要求卖车人返还车款。最终导致法院判决胜诉依然无法实际得到补偿的不利后果。
总之、还是希望老铁们在购买抵押车的时候,不要贪图小便宜,尽量到有信誉、专业、正规的公司购买,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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