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某机械公司损失100567元。
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机械公司的老板,后以租车自用为名,向该机械公司租赁了7辆装载机,双方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虚构装载机为自己所有的虚假事实,将上述车辆抵押转让给他人,得款共计4315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非法获利的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后逃匿。经鉴定:上述7辆装载机价值共计66590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机械公司老板催还时,将手机关机,拒不归还。被害人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回6辆装载机,剩余1台价值100567元的雷沃牌轮胎式装载机无法追回。2023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免责声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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