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周某与韩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周某看中了韩某的一辆汽车,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周某明知此车辆为抵押车辆,不能过户,但仍然在2022年1月与韩某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双方约定:韩某将车辆转押给周某,周某支付韩某5万元。协议签订后,韩某将车辆交付给周某,车辆交付后一直由周某占有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23年10月,涉案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周某向某派出所报警,派出所调查得知,该车辆所有人为宋某,抵押权人为深圳某融资租赁公司。
2024年2月,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车辆转押协议》并返还购车款5万元。韩某辩称,双方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韩某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中,韩某将车辆以 5万元转押给周某。协议中明确约定此车辆为抵押车辆,注明了车辆来源,并说明不能过户,如被原车主索回,由韩某负责协调。可见,协议中多数条款约定的都是车辆的使用和处置。
韩某明知该车是抵押车辆,且未取得车辆所有权或处分权,却仍将车辆出卖给周某。尽管其无权处分,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生效后,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周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周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周某主张朱某返还其购车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
周某从朱某处购买的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朱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周某在明知该车系抵押车辆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该车辆,甚应当预见到标的物可能被取回的风险。因此,周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车辆使用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朱某应退还周某60%的购车款,即3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二手抵押车买卖市场活跃,随着二手抵押车买卖纠纷增多。抵押过程中既涉及车辆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也涉及后续的多个二手车购买人。各方利益交错,法律关系复杂。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因出卖车辆具有权利瑕疵、买卖的车辆被取回,买受人如何主张权利的问题。
买受人的车辆一旦被取回,因买受人无权向抵押权人主张权利,大多会选择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购买抵押车,购买抵押车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一般会判令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也会考虑买车人的过错程度、买受人使用车辆的时长等相关因素予以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