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把要债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法律上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举个例子说明:A公司借给B公司100万还没有到期,因此A公司是B公司的债权人,对B公司享有价值100万的债权。A公司突然急需用钱,但没有到期B公司不想偿还,因此A公司和C银行商议后签订书面合同把A公司对B公司的100万债权以80万的价格买给C银行,A公司今后不再享有B公司的任何债权,C银行得到了对B公司100万的债权。这个过程就是债权转让,属于完全转让、支付转让转让。
2016年最高法颁布《物权法》司法解释,并开始实施。《物权法》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人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行政部门对车辆的一种管理手段。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转让人转移机动车所有权时,受让人已经支付并取得占有,虽然未经过登记,但是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为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