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男子张某某因将抵押车借给其朋友酒后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重庆市綦江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重庆市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
从重庆市交巡警总队了解到,重庆男子张某某与朋友梅某一起进餐并饮酒后,张某某在明知梅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抵押车借给梅某。由梅某驾车搭载张某某沿重庆綦万高速往重庆綦江区城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綦江南收费站路段时被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梅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属于醉驾。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梅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梅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抵押车交给梅某在道路上驾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可成立共同犯罪。梅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司机梅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同上,借车被判刑并非个案,请看下面两则案例:
▶福建省首例,在高速上因将抵押车交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今年2月19日凌晨0时许,苟某和严某在晋江青阳朋友家吃饭喝酒。酒过三巡,两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朋友家。这时,严某忽然说自己想回尤溪老家,便向苟某借车。很快,两人就从青阳出发了,严某负责驾驶车辆,苟某手持手机导航,从石狮上高速。途经泉州南时,严某驾驶的小车碰撞了路边指示牌,被高速交警查获。
民警调查时发现,驾驶人严某身上酒味很重,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因犯危险驾驶罪,严某被鲤城法院判处拘役50日,并处罚金6000元。车主苟某也因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判了刑。
▶借车给人醉驾 车主被判刑
近日,禄丰县法院对禄丰县检察院追加起诉的陈某危险驾驶案作出宣判,陈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据悉,本案属我省首例将机动车交给饮酒人驾驶而入罪的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2日晚,陈某、刘某一起在禄丰县世纪大街喝酒。21时50分许,陈某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将小型普通客车交给刘某驾驶。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由北向南行驶。22时,刘某在驾车过程中与袁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教唆刘某驾车逃逸。23时50分,陈某陪同刘某到禄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对刘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刘某乙醇含量为154.59mg/100ml(乙醇/血)。
本案中,陈某明知刘某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给刘某驾驶,且发生事故后让刘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陈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教唆犯,与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在此提醒: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更不能向喝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或强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否则要受到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