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转发个经典案列:
某日,小甲起诉小乙要求偿还欠款20万元,法院于次月判决小乙归还小甲欠款20万元及利息。但判决结束后,小丙与小乙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约定:“ 小丙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购买小乙名下的轿车,一次性付清。……车款付清后该车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小丙”。但双方一直拖延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在当地车管所进行审车,原车主仅处理了违章。因为小乙一直拒不还款,小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发现登记在小乙名下的汽车,遂依法查封了这辆汽车。查封后,小丙认为自己才是该车的实际拥有人,请求法院终止执行该车,解除查封,将车辆归还,并责成车辆登记人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大家再看看这个案例的分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权利变动以交付为标准。合同双方对买卖机动车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车辆发生权利变动,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并非必须办理变更过户登记。如果两者之间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车之间的使用权等已经发生转移。因此,法院不能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如果属于合法有效的车辆转让或抵押,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此时债务人小乙构成拒不履行法律生效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