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平与被害人王元宵口头约定,由王元宵将10万元借给宋平,宋平则将其所有的奥迪轿车质押在王元宵处,还款期限为同年11月15日。借款到手后,宋平用预留的车钥匙于11月30日在江西省德兴市上海路农夫饭庄附近伙同舒某将质押给王元宵的奥迪轿车秘密开走。当王元宵发现车子不见时,便询问宋平是否将车子开走,宋平则予以否认,并谎称该车可能是被银行或车行开走。12月1日,宋平又将该车质押给浙江义乌的楼某,借款12万元。经鉴定,质押物奥迪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4.3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平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对主要事实如实供述,可认定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宋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如何认定盗窃犯罪行为
看完这条案例小编不得不说这位原车主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有没有,不要以为行驶证是你的名字你就可以随意取走,当你的车子作为抵押物签字的那一刻起,车子暂时的所有权就不归你所有了。不管以什么理由私自开走车辆都是属于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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