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2月11号也就是正月初七,在过年的喜庆声中,株洲荷塘公安局月塘派出所接到了报警,合泰街一家寄卖行的老板贺先生心急火焚的向警方表示,自己店中一辆抵押宝马车被偷了!而这辆宝马车是一名姓孙的男子于1月19号抵押给寄卖行的,当时孙某与寄卖行协议约定了押款4万元,手续费收取5000元,当时抵押的限期为20天,而一切正常的进行时,在2月9号的晚上,孙某主动联系了贺先生,表示自己准备来赎车,叫贺先生把车开到寄卖行附近方便其取车。
于是贺先生就把车开到了寄卖行附近,可紧接着第二天,孙某又联系到了贺先生,表示自己在某金融公司欠了债,对方要来开走这辆宝马车抵债,贺先生一听这话马上赶到了寄卖行,果不其然,车已经被人开走了,贺先生一见这情况,立马联系上了孙某,此时孙某表示自己在广西,并且向贺先生发送了地图定位,同时他表示车子被他所欠债的金融公司给开走了,说这话时孙某还故作出了一幅焦急无奈的态度。
之后孙某还向贺先生发来了他与对方金融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截图上可以看到,一个名为“前言金融”的人向孙某发消息称公司已派人将孙某的宝马车开走,要求孙某48小时内还26800元钱。见此情况贺先生表示,因为是抵押期间,车子肯定是由自己保管的,而出于对客户的负责,这个期间车子被自己弄丢了,自己肯定要赔偿,于是贺先生对孙某表示,自己直接联系对方公司,大不了自己先替孙某把欠的钱给交了。
接下来的两天,贺先生也多次跟孙某用电话和维修联系沟通,但当贺先生询问金融公司老板的联系方式时,孙某突然拉黑了贺先生,并且电话也不接了,这时贺先生才恍然大悟立马报了警,对于这辆车到底是谁开走的,想必大家此时应该也能想到了,作为抵押车,贺先生肯定是有车钥匙的,但车通常都有备用钥匙,而备用钥匙肯定是在孙某身上,如果是这样的话,金融公司的人怎么可能拿到钥匙呢?
果不其然,后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孙某告知贺先生的这家金融公司根本就不存在,但因为寄卖行周围没有监控,并不能确认是谁开走了这辆宝马车,后来警方通过寄卖行周围路段的监控,一路跟随这辆宝马车的行驶路线,终于在一些卡口摄像头处,看到了驾驶员的相貌,警方带着这些照片找到了贺先生,经过贺先生的辨认,开车的人与孙某高度相似!由此,警方得出了结论,这起事件十有八九是孙某自导自演的一出戏。
之后又经过了多天的调查,警方终于在一酒店停车场内找到了这辆宝马车,但并没有找到孙某人在哪,在商讨了一会儿后,警方决定用一招“引蛇出洞”来抓捕孙某,机智的警官们直接拨打了车上留下的挪车号码,并表示自己不小心把宝马车剐蹭到了,需要孙某到现场来商讨赔偿一事,果不其然,几分钟后,一名穿着睡衣的男子出现在了警方的视线中,民警们果断将其控制,而就在被抓的起初,孙某居然还理直气壮的喊道自己没犯法,这是经济纠纷不算犯法。对此网友们也纷纷表示:“这人太奇葩!怎么可能抓不到他!”
后经过民警的介绍,孙某自作聪明以为以这种方式的操作,就能将盗窃性质改变为经济纠纷,这样警方就不会予以打击,但实际上根据刑法有关条例,在孙某将车抵押给了寄卖行后,在抵押期间,寄卖行享有该车的质押权,虽然不同于过户,但在质押时间内,原车主也无权控制这辆车,且到了既定期限后,抵押人没有还清欠款,出借人对这辆质押车辆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且处置结果所获得的欠款收益,优先受偿!所以最终,孙某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捕。
最后总结。就是孙某因为手头紧张,用自己的宝马车抵押给了寄卖行,但抵押期限到后,自己无力赎车,于是孙某想着自己偷偷将车开走,因为自己手上有备用钥匙,开走车并不麻烦,但麻烦的是自己并不知道车被贺先生停在了哪,所以孙某才会联系贺先生表示自己要赎车,让贺先生把车开到寄卖行附近,这也就是孙某为了确定车被停在哪,紧接着孙某将车偷走后,为了防止自己被怀疑,于是用两个微信号演了一出戏,编造出车子是被另一家金融公司所开走的谎言,孙某以为这样一来,贺先生就只能自认倒霉没了辙!但最后这个“天衣无缝”的计划却只是给孙某带来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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