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收车公司”就是对于车辆享有抵押权的公司,或者是基于享有抵押权公司委托授权的其他公司。对于抵押车辆,一般情况是最开始买车的人往往没有经济能力无法全部付清购车款,需要贷款或者分期付款,就以所买的车辆作为抵押物进行办理。
这里,需要区分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如果,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车主将该车辆再次卖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有可能基于民法当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原则上以交付为准)。此时,如果“收车公司”因为原始车主无法偿还贷款擅自将第三人已经拥有的车辆偷偷开走或者以暴力等方法强行开走,那么,将涉嫌犯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
如果,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车主将该车辆再次卖给第三人的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一般这种情况,抵押权人往往对于买卖车辆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车辆已经转卖给他人。此时, “收车公司”为了实现抵押权擅自将第三人已经占有的车辆偷偷开走或者以暴力等方法强行开走,是否构成犯罪。存有争议!
从刑法理论上讲,关于盗窃罪、抢夺罪及抢劫罪等,不仅保护的是对于财物享有所有权的人,而且保护对于财物已经占有的人,这里的占有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是非法占有。
所以,从理论上讲,此种情况,“收车公司”及相应人员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往往按照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处理,除非发生了严重后果,比如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等情况。而“收车公司”及员工,经常游走在法律边缘危险地带,每天会伴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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